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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16号

陈正碧与丁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正碧,丁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16号原告陈正碧,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丁邦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碧诉被告丁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碧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陈正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