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16号原告陈正碧,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丁邦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碧诉被告丁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碧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陈正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