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学清,男,汉族。被告李翠琴,女,汉族。被告薛鹏,男,汉族(系李翠琴之长子)。被告薛鹏飞,男,汉族(系李翠琴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清诉被告李翠琴、薛鹏、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许苏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