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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53号

李学清与李翠琴、薛鹏、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学清,李翠琴,薛鹏,薛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学清,男,汉族。被告李翠琴,女,汉族。被告薛鹏,男,汉族(系李翠琴之长子)。被告薛鹏飞,男,汉族(系李翠琴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清诉被告李翠琴、薛鹏、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许苏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