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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842号

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伟、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伟;王文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熊石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静,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国伟,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沾益县人,住沾益县。被告王文玉,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沾益县人,住沾益县。

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伟、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如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