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熊石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静,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国伟,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沾益县人,住沾益县。被告王文玉,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沾益县人,住沾益县。
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伟、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如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