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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630号

杨沾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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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30号罪犯杨沾,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