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甘欲增,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大杭,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大杭在的每月工资中的1500元提取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帐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周冬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