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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612号

原告倪训国与被告李荣雷、李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倪训国,郯城县重坊镇新和村一组,居民。被告李荣雷,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鲍村,居民。被告李再明,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鲍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训国与被告李荣雷、李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再明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倪训国所有的银杏树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XX12第X2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开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