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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0号

李随旦与高平市三甲镇人民政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随旦,高平市三甲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李随旦,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高平市三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绪鹏,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京,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随旦与被告高平市三甲镇人民政府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随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随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随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6元,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李随旦负担。

审 判 员  张高宏

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

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