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雷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祖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祖华、被上诉人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祖华、被上诉人马立新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实体权利的自愿放弃,且该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6元,减半收取为15968元,由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锐
代理
审判员 邵震宇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