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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41号

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李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4-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李祖华,马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雷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祖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祖华、被上诉人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祖华、被上诉人马立新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实体权利的自愿放弃,且该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6元,减半收取为15968元,由荆州新立基棉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锐

代理

审判员  邵震宇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