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XXX,住所地: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开喜,经理。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5525066,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阜丰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雪梅
审判员 陈建章
审判员 徐进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柏庆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