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来凤县档案馆综合楼8楼。法定代表人彭绍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勇,来凤县城乡规划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楠,董事长。
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诉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吴汉和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叶松、
人民陪审员杨顺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撤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自动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承担。
审 判 长 吴汉和
审 判 员 叶 松
人民陪审员 杨顺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