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73号罪犯王磊,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有证明证实其目前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