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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109号

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费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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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大桥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香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亚,该公司经理。被告费玉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晓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