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男,哈萨克族,1989年4月出生,住哈密地区。被告陈彦亮,男,汉族,住哈密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与被告陈彦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负担。
审判员 :高长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