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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阿了卡了克#U2022扫拉提汗与被告陈彦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陈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男,哈萨克族,1989年4月出生,住哈密地区。被告陈彦亮,男,汉族,住哈密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与被告陈彦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了卡了克·扫拉提汗负担。

审判员 :高长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