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90号罪犯聂伟伟,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聂伟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