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803号原告陈万祥,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苏士江,男,年龄不详,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陈万祥诉被告苏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