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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803号

原告陈万祥诉被告苏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万祥,苏士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803号原告陈万祥,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苏士江,男,年龄不详,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陈万祥诉被告苏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