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复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信,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尚村*组。被执行人冯永光,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到贤镇盖村新合组。申请执行人王忠信与被执行人冯永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7100元及利息(9900元的利息),诉讼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之妻银行存款148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回143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依法进行了搜查但无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恢复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