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孙培成。被执行人刘希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临罗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希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希珍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希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希珍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晁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