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8号
原告:芮某,男,1990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女,1989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芮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
审判员 王殿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