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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芮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芮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8号

原告:芮某,男,1990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女,1989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芮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

审判员  王殿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