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37号罪犯付磊,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四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付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和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