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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149号

余某某诉贺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贺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饶勇生,男,汉族,成年。被告贺某某,女,汉族,成年。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被告贺某某、白某某已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柯月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