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饶勇生,男,汉族,成年。被告贺某某,女,汉族,成年。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被告贺某某、白某某已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柯月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