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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756号

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万兰、杨桂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756号

申请人: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张万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万兰、杨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兰、杨桂花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张万兰、杨桂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仪陇宏德支行622***813帐户存款***元、在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云路支行621***368账户存款***元至我院执行帐户;扣划被执行人张万兰在中国农业银行仪陇县支行622***016账户存款***元至我院执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