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黄美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委托代理人朱晓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称,2014年7月16日下班后,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BN2875大客车,该车行驶到福田区红荔路荔枝公园路段时,因被告司机何光宏驾驶不当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经深圳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深圳市人民医院医治,后经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共计住院13天。后原告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后经评定为伤残十级。为此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按规定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但被告拒绝。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等,共计136101.1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黄美娇赔偿残疾赔偿金89306.2元、医药费694.96元、鉴定费28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28198.84元,上述费用合计121000元(上诉款项转至原告黄美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43×××84)。
二、双方本案权利义务结清。
三、案件受理费11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90.5元,因双方诉讼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决定双方承担比例,由原告黄美娇负担66元,被告负担524.5元(该诉讼费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