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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541号

常世俊与孙建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世俊,孙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常世俊,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万全县宣平堡乡第八滩村。被告孙建男。本院审理在原告常世俊诉被告孙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世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婧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