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常世俊,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万全县宣平堡乡第八滩村。被告孙建男。本院审理在原告常世俊诉被告孙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世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婧睿 关注公众号“”
常世俊与孙建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常世俊,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万全县宣平堡乡第八滩村。被告孙建男。本院审理在原告常世俊诉被告孙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世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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