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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478-7号

秦玉坤与任爱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玉坤,任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78-7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坤,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任爱芳,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秦玉坤与被执行人任爱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3)禹法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爱芳账户上存款124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希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