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78-7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坤,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任爱芳,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秦玉坤与被执行人任爱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3)禹法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爱芳账户上存款124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希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