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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7号

刘宗霞与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宗霞,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宗霞。被执行人尹平。申请执行人刘宗霞与被执行人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尹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宗霞欠款32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65元,保全费2020元。因被执行人尹平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刘宗霞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刘宗霞提供的被执行人尹平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刘宗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宗霞与被执行人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