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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71号

罗军与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军;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宝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方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71号原告罗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小凤,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宝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908(办公场所)。被告方远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3554-9】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方远平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