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71号原告罗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小凤,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宝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908(办公场所)。被告方远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3554-9】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方远平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