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4-1号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南方特种工具厂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南方特种工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24-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征收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南方特种工具厂(组织机构代码20304473-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岚垭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畅畅,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南方工具厂股东,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江房拆裁字(2014)第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简称《裁决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南方特种工具厂房屋搬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重庆南方特种工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刘培毅及委托代理人刘畅畅参加了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5年4月9日中止审查。本案现已恢复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4号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江朝丽

审判员  王大伟

审判员  王一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瑶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