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86号罪犯李福胜,男,汉族,1955年1月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砀刑初字第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宿中刑终字第0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福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福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