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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2897号之一

陆爱国与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林俊仁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爱国;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爱国,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林俊仁,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祖望,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爱国与被告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林俊仁于2014年12月29日之前偿还原告陆爱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林俊仁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对被告林俊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于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共同负担。因义务人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陆爱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向房地产登记处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郑祖望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1套,该房产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该院以(2015)浦民二(商)破字第4号立案受理,同时该院发出通知,要求中止对债务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全部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郑祖望名下房产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应中止对该公司执行。为此,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