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11号罪犯郭迪,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颍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郭迪,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郭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郭迪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郭迪的陈述及证人刘文达的证言证实,罪犯郭迪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和颍上县司法局慎城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郭迪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郭迪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郭迪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郭迪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