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07-5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花,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郭金磊,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牟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金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金磊在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花抚养费款432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郭金磊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金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磊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