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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141号

吕艳与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艳,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41号

申请人:吕艳,女,。

被执行人: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吕艳申请执行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吕艳申请执行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4935.30元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传才

审判员  刘金权

审判员  吉小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