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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16号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1月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5月生,住址同上。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剑锋

人民陪审员  胡跃峰

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