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1月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5月生,住址同上。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剑锋
人民陪审员 胡跃峰
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