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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与肖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肖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美阳路中段。负责人郑少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广喜、郑冰璇,该支行员工。

被告肖敏,男住广东省揭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与被告肖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应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丽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郑子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