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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95号

黄宝川与朱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黄宝川;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95号 申请人黄宝川。 被申请人朱勇。 申请人黄宝川与被申请人朱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胡小霞所有的苏K×××××轿车一辆,查封金额为13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勇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