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商初字第266号
原告:南京创品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创品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广驰机械厂(下称广驰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谢如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品公司诉被广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品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创品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