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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商初字第266号

原告南京创品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广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创品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创品公司);建湖县广驰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商初字第266号

原告:南京创品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创品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广驰机械厂(下称广驰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谢如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品公司诉被广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品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创品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