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664、1076号

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64、1076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办事处仙鹤居委会(中山东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顾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夏庄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朱朋荣。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法定代表人朱朋荣。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皋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97237.55元,执行费21372元(未预交);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17681.25元,执行费1457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查封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36套房产、2015年4月9日查封前述房产所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长期无人、法定代表人朱朋荣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在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张贴公告,送达(2015)皋执字第10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5)皋执字第664、1076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