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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93-4号

盛德良与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德良,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93-4号

申请执行人:盛德良,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盛德良支付81314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120元,但被执行人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陵县永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