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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假字第1900号

张艳辉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1900号罪犯张艳辉,男,43岁(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6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对罪犯张艳辉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张艳辉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艳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艳辉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张艳辉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艳辉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