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053号

王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连某,女,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连某已协议离婚,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满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