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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606号

董丙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06号罪犯董丙轮,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丙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邹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丙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董丙轮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丙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利辛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董丙轮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本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二万一千元。

本院认为,罪犯董丙轮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董丙轮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董丙轮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丙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