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许某,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德电(中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汪清县。
被告:许某某,男,62岁,汉族,汪清县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许某诉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张祖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