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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林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许亮诉被告许跃增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许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许某,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德电(中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汪清县。

被告:许某某,男,62岁,汉族,汪清县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许某诉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张祖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