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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74号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桂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