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桂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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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桂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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