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官屯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杜昌西,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杜先其,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昌西、杜先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昌西、杜先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杜昌西、杜先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锋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褚衍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忠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