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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73号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