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