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兰某某,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小宁,福建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兰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