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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850号

伍杰、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杰;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850号

申请执行人:伍杰,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国苏豪**公寓式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安念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伍杰与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伍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08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伍杰退还履约保证金6600元、实际占用费7150元、进场费3960元,以上各项合计177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9元(从2015年3月26日起算至2015年6月25日止,以177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为279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193元、执行费199元,以上款项共计2038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