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1902号罪犯褚景平,男,40岁(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3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景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9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对罪犯褚景平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褚景平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褚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褚景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褚景平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景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褚景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褚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褚景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