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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

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世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艳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6月25日地点:民一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冯晓彬牛锐侯丽媛办案人:牛锐记录人:路艳评议: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川旧货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郝世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堰口桥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办案人意见:上诉人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准许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15元。冯晓彬:同意办案人意见。侯丽媛:同意办案人意见。决议:准许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延安嘉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15元。撤诉申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受理我公司与十堰方鸿工贸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服从一审判决,现申请撤回上诉,望批准。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25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