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拓山管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复旦拓山管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复旦拓山管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80,000元;
二、被告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旦拓山管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集采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复旦拓山管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46.77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